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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草案)

發布單位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建立日期 2026-01-20


一、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內鐵道營運安全,推動鐵道國產化發展,完善鐵道產品品質、安全性與可靠性之檢測環境,由本局依據「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訂定「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鐵道產品檢測補助」,並透過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整合具備鐵道產品檢測能力之國內檢測機構,建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完善國內鐵道產品國產化所需檢測服務;為執行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管理,爰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鐵道產品:指依據交通部部頒「我國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含參採標準)」或鐵路法第19-1條所涉及之鐵道產品。

(二)   檢測:指鐵道產品委託由檢測機構(實驗室)依據本局公告依據交通部部頒「我國鐵道類標準整體架構(含參採標準) 」或鐵路指定產品檢測程序,其所涉及標準之檢測程序辦理檢測服務。

(三)   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指取得交通部鐵道局公告可受理國內鐵道營運業者以及鐵道產品供應商因辦理檢測補助作業需求,提供其鐵道產品檢測服務之機構或測試實驗室。

(四)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指由國內鐵道專業法人機構受交通部鐵道局委託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以辦理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以及辦理國內機構或測試實驗室成為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之申請及審查作業等相關事宜。

(五)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由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結合各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所組成之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提供鐵道產品檢測服務。

三、      申請擔任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本局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    檢測機構(實驗室)應有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具備本要點有關檢測標準。

(三)    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辦理鐵道產品之檢測業務。

(四)    設置至少三名以上專業人員,包含具備符合資格之技術負責人至少一名、品質負責人至少一名及報告簽署人至少一名;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或品質負責人。

四、      前點所定之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及報告簽署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術負責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並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二)品質負責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並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三)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並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五、      具備前點資格條件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專案辦公室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

(一)申請書(附件1)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認可項目之CNS 17025ISO/IEC 17025證書影本。

(四)實驗室人員符合前點資格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所定人員之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人之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執行鐵道產品檢測有關設備配置圖、規格、設備清單及有關計量追溯性之佐證文件。

(七)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八)鐵道產品之檢測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      申請人所送前點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於專案辦公室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逕行駁回之。

七、      專案辦公室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專案辦公室報請本局核備,本局公告為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起,經本局公告受理擔任「鐵路指定產品」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機構者,及檢具本局認可證書證明其具備執行鐵道指定產品檢測標準所列檢測內容能力之申請人,本局得公告為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

    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應設置必要之檢測設備以辦理檢測作業,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報告、檢測紀錄、審查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保存十年;但其他法令規定較長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本局得委託專案辦公室向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調閱及查核與鐵道產品檢測作業、檢測紀錄等相關文件,並得每年派員至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實地查證與不定期督導,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      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公告暫停其辦理檢測作業三個月至一年;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完成改善並經查證符合後,始予恢復:

()不符合第三點第一項條件。

()未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設置必要檢測設備,或未依鐵道產品檢測標準辦理檢測作業。

()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局或專案辦公室派員實地查證。

()經本局認定違反CNS 17025ISO/IEC 17025標準相關規定。

九、      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為鐵道產品檢測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成員資格:

()主動申請終止為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

()經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CNS 17025ISO/IEC 17025認可資格。

()喪失辦理鐵道產品檢測業務能力或有礙公正及有效辦理鐵道產品檢測業務。

()執行鐵道產品檢測業務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義務原則。

()簽署報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接受鐵道產品檢測業務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情節重大。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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