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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擔任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審查作業原則

發布單位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建立日期 2026-06-23

壹、  說明

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內鐵道營運安全,推動鐵道國產化發展,完善鐵道產品品質、安全性與可靠性之檢測環境,由本局依據「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訂定「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鐵道產品檢測費用補助申請須知」補助鐵道產品檢測費用,並整合具備鐵道產品檢測能力之國內法人、學校等檢測機構,建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提供國內鐵道產品所需檢測服務;為利執行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申請、審查及管理作業,爰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  實驗室資格要求

    申請擔任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本局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   應有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具備附件2檢測費用補助之適用標準;但檢測項目因國內尚無檢測機構(實驗室)取得認證者,不在此限。

三、   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辦理鐵道產品之檢測業務。

參、  人員資格要求

申請擔任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應設置至少三名以上專業人員,包含具備符合資格之技術負責人至少一名、品質負責人至少一名及報告簽署人至少一名;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或品質負責人。其技術負責人、品質負責人及報告簽署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技術負責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並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二、    品質負責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並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三、    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並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

肆、  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具備申請資格條件者,得檢附下列資料向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鐵研中心)提出申請,由鐵研中心邀請外部專家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

一、 申請應備資料共一式三份,請依下列資料順序排列後,由申請單位以書面方式寄至鐵研中心。

(一)申請書(附件1)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認可項目之CNS 17025ISO/IEC 17025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四)實驗室人員符合前點資格之職務說明及履歷資料,所定人員之CNS 17025ISO/IEC 17025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人之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執行鐵道產品檢測有關設備配置圖、規格、設備清單及有關計量追溯性之佐證文件。

(七)符合或等同CNS 17025ISO/IEC 17025之品質手冊(或證明文件)、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八)鐵道產品之檢測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寄件地址: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21樓。

三、  收件窗口: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鐵道產品檢測驗證推動專案小組。

伍、  審查作業

一、 申請人所應備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於鐵研中心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工作天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逕行駁回之。

二、 鐵研中心邀集由外部專家組成之審查小組辦理申請案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必要時)作業。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由鐵研中心報請本局公告為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

三、 自中華民國11311日起,經本局公告擔任指定檢測程序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機構」者,免經申請程序,本局將逕公告為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

四、 尚未取得CNS 17025ISO/IEC 17025檢測標準認可項目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本局得委託鐵研中心對前述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進行監測與查核檢測作業,以及調閱檢測紀錄等相關文件,並得每年派員至前述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進行實地查證與不定期督導,前述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陸、  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所出具之檢測報告、檢測紀錄、審查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保存十年;但其他法令規定較長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二、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終止或廢除其擔任鐵道產品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成員資格:

(一)    主動申請終止擔任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成員。

(二)    經認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CNS 17025ISO/IEC 17025認可資格,且未以書面通知向鐵研中心辦理異動者。

(三)    喪失辦理鐵道產品檢測業務能力或有礙公正及有效辦理鐵道產品檢測業務。

(四)    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局或鐵研中心派員實地查證。

(五)    執行鐵道產品檢測業務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義務原則。

(六)    簽署報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七)    接受鐵道產品檢測業務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情節重大。

(八)    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柒、  保密聲明及諮詢服務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二、 鐵研中心諮詢地址: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21樓;諮詢專線:(02)2965-1435,洽詢窗口: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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