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須知(草案)
為促進鐵道技術及關聯產業發展,提升國內鐵道產品自製率,由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鐵道產品檢測費用補助,鼓勵鐵道營運業者以及鐵道產品供應商之鐵路使用產品,送本局公告之鐵路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藉由補助國內廠商鐵道產品檢測費用降低成本,除鼓勵營運機構自主品管及增加國內廠商產品競爭力,亦可提升國內鐵道產品檢測機構之檢測能量與能力,健全我國鐵道產品檢測驗證環境,提升鐵道產業技術競爭力。
補助費用申請行政作業,由本局補助「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立「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負責補助作業之申請與審查作業推動。為配合補助申請及審查及管考所需,茲將應備資格、注意事項、應遵循事項、相關作業規定及資料等彙編成冊,俾利申請單位有所依循。
一、依我國公司法登記之本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我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或學術機構。
三、我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營運機構。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一)經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
(二)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之陸資投資事業。
一、 符合「貳、申請資格」,且未於相關政府補助案或政府採購案編列檢測費用,並符合下述條件者,始得具鐵道產品檢測補助資格:
(一)鐵道產品原產地須為我國,且其在臺附加價值率需達35%(屬表2之補助對象類別2者不在此限)。
(二)須為本局所指定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表1)受理國產化鐵道產品檢測案。
二、 檢測補助比例及適用補助範圍如表2說明,申請單位提送至表1檢測機構(實驗室)且依據表3所列檢測補助適用之標準執行檢測,前述標準之檢測報告應優先出具具有TAF之標示為原則。
表1、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
| 項次 | 檢測機構(實驗室) |
| 1 |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 環境與可靠度測試實驗室 |
| 2 |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 環境與可靠度實驗室 • 電磁相容實驗室 |
| 3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 鐵道技術中心測試實驗室 |
| 4 |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 高電力實驗室 • 觀音安規及電磁相容測試實驗室 |
| 5 |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 環境測試實驗室 |
| 6 |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 電氣安全實驗室 |
| 7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量測技術發展中心光電測試實驗室 • 電能測試實驗室 |
| 備註:本表更新至115年4月10日止,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及更新。 | |
表2、補助比例及其適用補助範圍說明
| 補助範圍 | 檢測費用 最高補助 比例上限 | 說明 |
| 1 | 49% | 國內生產製造之鐵道產品,取得國外廠商採購或取得國外鐵道相關專案計畫/工程採用,並提送至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執行檢測者。 |
| 2 | 依據鐵路法或大眾捷運法有關鐵道指定產品之檢測項目規定,將國內外生產製造之鐵道指定產品,提送經本局認可之檢測機構執行檢測者。 | |
| 3 | 國內生產製造之鐵道產品,取得國內興建營運機構採購,並提送至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執行檢測者。 | |
| 4 | 國內生產製造之鐵道產品,使用於國內鐵道研發專案計畫,並提送至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執行檢測者。 |
表3、檢測補助之適用標準
| 項次 | 適用檢測標準 | 檢測產品品項 |
| 1 | • CNS 60494/ IEC 60494-1/ IEC 60494-2/ EN 50206-1/ EN 50206-1鐵路車輛-集電弓-特性和試驗-正線、捷運及輕軌車輛之集電弓 | 集電弓系統 |
| 2 | • CNS 16150/EN 14752鐵路應用-鐵路車輛車體側入口系統 | 車門系統 |
| 3 | • CNS 16134/IEC 60571/EN 50155鐵路應用-鐵路車輛-電子設備 • CNS 61373/IEC 61373/EN 61373 鐵路應用-鐵路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試驗 • CNS 14165/IEC 60529/EN 60529電氣外殼保護分類等級 • CNS 62498-1/IEC 62498-1/EN 50125-1鐵路應用-設備之環境條件-第1部:鐵路車輛及車載設備 • CNS 62236-3-2/IEC 62236-3-2/EN 50121-3-2鐵路應用-電磁相容-第3-2部:鐵路車輛-裝置 | 用於鐵道車輛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空調系統、不斷電系統、閉路監視系統(含電子後視鏡)、列車控制系統(含行車紀錄裝置)、旅客資訊系統、牽引馬達系統、照明設備、網路交換器、車載天線其他用於鐵路車輛之設備等 |
| 4 | • CNS 16149/EN 13749鐵路應用-車輪組及轉向架-轉向架框結構之要求 • UIC 615-4動力裝置-轉向架及走行裝置-轉向架構架結構強度試驗 | 轉向架框 |
| 5 | • CNS 3623/IEC 60068-2-78/EN 60068-2-78環境試驗法(電氣、電子)-濕熱(穩態)試驗 • CNS 3633/IEC 60068-2-14/EN 60068-2-14環境試驗法(電氣、電子)-溫度變化試驗 • CNS 3634/IEC 60068-2-2/EN 60068-2-2環境試驗方法(電氣、電子)-高溫(耐熱性)試驗方法 • CNS 11233/IEC 60068-2-1/EN 60068-2-1環境試驗法(電氣、電子)-低溫(耐寒性)試驗法 • CNS 14165/IEC 60529/EN 60529電氣外殼保護分類等級 • CNS 62236-4/EN 50121-4 鐵路應用-電磁相容-第4部:號誌與電信裝置之放射與抗擾度 • CNS 62236-5 / IEC 62236-5 / EN 50121-5 鐵路應用-電磁相容-第5部:固定式電源供應設施與裝置之放射與抗擾度 | • 用於鐵道號誌及通訊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計軸器、轉轍器、地上感應子、道旁號誌燈、平交道障礙物偵測設備、網路交換器、可程式邏輯控制器、道旁通訊天線等 • 用於固定式供電系統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牽引變電站設備、SCADA系統等 • 用於軌道系統之設備,包含但不限於鐵路邊坡防護監測告警偵測設備等 |
| 6 | • CNS 15588-2/IEC 60349-2/EN 60349-2電力牽引-軌道及道路車輛用之旋轉電機-第2部:電子換流器供電型交流電動機 • CNS 61377/IEC 61377鐵路應用-鐵路車輛-牽引系統綜合試驗法 | 牽引馬達系統 |
| 7 | • EN 50617-2 Annex C.4.4鐵路應用-用於歐洲跨國鐵路系統互通性之列車偵測系統的技術參數-第2部分:計軸器 | 計軸器 |
| 8 | • CNS 16133/EN 13232-4鐵路應用-軌道-尖軌及岔心-第4部:致動、鎖定及轍查 • 疲勞試驗自訂方法(LAB-3-23 | 轉轍器 |
| 9 | • CNS 16175-1/EN 13146-1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1部:鋼軌縱向束制之測定 • CNS 16175-2/EN 13146-2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2部:抗扭力之測定 • CNS 16175-3/EN 13146-3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3部:衝擊負載衰減之測定 • CNS 16175-4/EN 13146-4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4部:重複負載之效應 • CNS 16175-7/EN 13146-7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7部:扣壓力與上舉勁度之測定 • CNS 16175-9/EN 13146-9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9部:勁度之測定 • CNS 16175-10/EN 13146-10鐵路應用-軌道-扣件系統之試驗法-第10部:抗拉保證負載試驗 | 無道碴(版式)軌道用扣件(基鈑)系統、道碴軌道混凝土軌枕扣件(基鈑)系統 |
| 備註:本表更新至115年4月10日止,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及更新。 | ||
一、 申請應備資料共一式三份,請依表4順序排列後,由申請單位以書面方式寄至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
二、 寄件地址: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21樓。
三、 收件人: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收。
| 項次 | 項目 | 文件說明 |
| 1 | • 申請計畫書 • 契約書 | 1.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計畫書。(附件1) 2.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契約書。(附件2) |
| 2 | 資格證明文件 | 1. 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或學術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 興建營運機構:免附相關資料,以鐵路法或大眾捷運法所認定之興建營運機構為準。 |
| 3 | 專業審查文件 | 1. 鐵道產品在臺附加價值率自評表(附件3,但屬表2之補助範圍項次2者除外)。 2. 鐵道產品檢測報告(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適用回溯日起已完成檢測之案件)。 3. 鐵道產品檢測報價單及繳費單據(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 4. 屬鐵道產品取得國外廠商採購或取得國外專案計畫/工程採用者,須檢附國外採購或採用產品之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適用表2補助範圍項次1)。 5. 屬依據鐵路法或大眾捷運法有關鐵路指定產品之檢測項目規定,將國內外生產製造之鐵道指定產品,提送經本局認可之檢測機構執行檢測者,須檢附相關採購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適用表2補助範圍項次2) 。 6. 屬鐵道產品取得國內興建營運機構採購,或使用於國內鐵道專案計畫者,須檢附採購產品之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適用表2補助範圍項次3、4)。 |
| 4 | 其他相關文件 | 1. 委託匯款同意書。(附件4) 2. 補助證明。(附件5) 3. 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
一、 本補助作業流程如圖1所示,申請單位應依據「肆、申請應備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遞件申請檢測費用補助,並參照「陸、申請方式與審查作業流程」之規定,以郵寄、快捷或逕送方式提出申請:
(一) 如屬尚未完成檢測者(事前申請):申請單位可於於申請計畫書勾選欲送測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機構,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將依申請勾選指定之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派件;申請單位應依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繳費通知,逕向該檢測機構(實驗室)繳交全額檢測費用,並自該檢測機構(實驗室)取得檢測報價單、繳費單據影本以及檢測報告後申請檢測費用補助。
(二) 如已完成檢測者(事後申請):已經由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完成檢測者,可逕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檢測費用補助。
二、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針對申請單位提送之應備文件進行申請審查之初審或補件審查之初審,俟完成申請單位所有應備資料初審後,提送至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專家會議進行複審以及核補助建議作業。
三、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依據申請單位該檢測補助申請案之複審以及核補助建議結果,提送本局審查小組進行補助款審核確認及撥付補助款作業。
圖1、鐵道產品檢測補助作業流程
一、 申請方式:
(一) 公告受理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6年12月30日止,請於截止日前以書面方式辦理,申請時間以郵戳或快遞託運單寄件時間為憑。
(二) 申請單位依據下表5規定之申請類型,填列申請計畫書並附上各階段所需「應備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檢測補助。
表5、申請補助類型
| 申請類型 | 說明 | 應備資料 |
| 事前申 | 申請單位之鐵道產品尚未依據補助檢測標準,向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辦理檢測作業 | n 階段1:準備以下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遞件申請。 1.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計畫書(附件1)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適用民間企業),或法人或學術機構組織證明文件影本(適用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大專院校) 3. 鐵道產品在臺附加價值率自評表(附件3,但屬表2補助對象類別2者無需繳交) 4. 國內/外採購或採用產品之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5. 委託匯款同意書(附件4) 6. 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6) n 階段2:鐵道產品完成檢測後,準備以下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補件。 1.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報告(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 2.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檢測報價單及繳費單據(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 3. 委託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n 階段3:取得本局補助款之核定函後,提送「鐵道產品檢測補助契約書」(附件2)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補件。 n 階段4:取得本局補助款後,提送「補助證明」(附件5) 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補件。 |
| 事後申請 | 申請單位之鐵道產品已依據補助檢測標準,取得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報告(適用115年1月1日起,經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所核發之檢測報告) | n 階段1:步驟1:準備以下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遞件申請。 1.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計畫書(附件1)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適用民間企業),或法人或學術機構組織證明文件影本(適用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大專院校) 3. 鐵道產品在臺附加價值率自評表(附件3,但屬表2補助對象類別2者無需繳交) 4. 國內/外採購或採用產品之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5. 委託匯款同意書(附件4) 6. 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6) 7.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報告(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 8. 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檢測報價單及繳費單據(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 9. 委託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n 階段2:取得本局補助款之核定函後,提送「鐵道產品檢測補助契約書」(附件2)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補件。 n 階段3:取得本局補助款後,提送「補助證明」(附件5) 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補件。 |
二、 審查作業流程:
(一)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原則以每月召開一次檢測補助申請審查作業,先進行「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及「應備資料」等各項所附文件初審是否符合規定;若審查未符合規定,得通知廠商於十四日曆天內補件,補件次數以三次為限。
(二) 申請單位逾期未補件或申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三、 補助核定: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應於本局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完成簽約,嗣後再由本局辦理補助款撥付作業。
四、 補助款撥款:由本局依申請單位提供之帳戶資料撥付補助款。
一、 本檢測補助申請期間回溯自115年1月1日起(日期認定以取得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所核發之檢測報告日期為準)。
二、 公告之補助期間屆滿前,若檢測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局得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並以「先申請、先補助」為原則。
三、 本檢測補助訂有年度總補助預算上限(依據公告為主),以補助國內生產製造之鐵道產品為優先,單一申請案之年度總檢測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
四、 本檢測補助申請之鐵道產品同廠牌、同型號以及同檢測項目,倘因首測未成功且再設計或優化改良後之複測,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 申請單位經取得本檢測補助款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郵寄「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鐵道產品檢測補助證明」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窗口。
六、 申請單位於契約書聲明符合條件,倘經舉報或查證與事實不符者,本局得駁回申請或撤銷補助資格,追回補助款,且不得再申請本案補助。
七、 申請單位不得就其商業活動為任何形式之不當連結、不當宣傳,或使他人受誤導或混淆而認為申請單位之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等情節,足以表彰其經營係受本局推薦或肯定。
八、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配合並履行本計畫、本須知、其他相關法令或落實本計畫管考有關之作業規範,以及各項規定與約定事項。
九、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向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聲明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該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且確保所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無不實。如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十、 接受本計畫之檢測補助,負有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十一、 申請單位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 若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收到受補助申請單位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扣押債權之強制執行命令,即無異議同意本檢測補助申請案停止辦理審查、撥付補助款等相關作業,並得逕行書面通知終止補助。
十三、 本局得視預算狀況停止辦理本計畫之各項補助。
十四、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解釋為準;倘有異動,本局得公告修正之。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二、 本局與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均未推薦或委託其他機構、企管顧問公司以收費方式進行輔導,且無辦理對外教育訓練課程,相關業務亦未委託任何單位利用電話、網路進行行銷,或要求提供個資,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諮詢專線。
三、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地址: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21樓;諮詢專線:(02)2965-14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