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
裝飾文字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須知(草案)

發布單位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建立日期 2026-02-26

 

壹、           計畫說明

     為促進鐵道技術及關聯產業發展,提升國內鐵道產品自製率,由交通部鐵道局依據「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訂定「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鐵道產品檢測補助」,辦理鐵道產品檢測補助,鼓勵鐵道營運業者以及鐵道產品供應商之鐵路使用產品,送本局公告之鐵路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藉由補助國內廠商鐵道產品檢測費用降低成本,除鼓勵營運機構自主品管及增加國內廠商產品競爭力,亦可提升國內鐵道產品檢測機構之檢測能量與能力,健全我國鐵道產品檢測驗證環境,提升鐵道產業技術競爭力。

    有關申請及後續撥款等行政作業流程,由本局委託「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所成立之「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負責補助作業之申請與審查有關作業推動。為配合計畫申請及審查及管考所需,茲將應備資格、注意事項、應遵循事項、相關作業規定及資料等彙編成冊,俾利申請單位有所依循。


 

貳、           申請資格

一、依我國公司法登記之本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我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或學術機構。

三、我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營運機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經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

()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之陸資投資事業。


 

參、           補助範圍

一、      申請案於申請時,須未於相關政府補助案或政府採購案編列檢測費用,且符合下述條件者,始得具鐵道產品檢測補助資格:

()鐵道產品原產地須為我國,且其在臺附加價值率需達35%(屬表2之補助對象類別2者不在此限)。

()須為「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所指定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1)受理國產化鐵道產品檢測案。

二、      檢測補助比例及補助對象如表2說明,並依表3所列檢測補助適用之標準執行檢測。

1、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 (範例)

項次檢測機構(實驗室) 聯絡方式
1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
  環境與可靠度測試實驗室
聯絡人:林O湧
電話:07-6152555
2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環境與可靠度實驗室
聯絡人:洪O偉
電話:03-3280026
3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鐵道技術中心測試實驗室
聯絡人:郭O銘
電話:07-6011000
4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環境測試實驗室
聯絡人:廖O珮
電話:04-7811222
5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測試實驗室
聯絡人:楊O賸
電話:07-3513121
6 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
  觀音安規及電磁相容測試實驗室
聯絡人:張O綱
電話:03-4839090
7 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驗證實驗室
聯絡人:謝O達
電話:04-23595900
8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電能測試實驗室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
聯絡人:林O宏
電話:03-5914969
聯絡人:梁O耘
電話:03-5732072
備註:本表更新至11519日止,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及更新。

2、補助比例及其適用補助對象說明

 

 


3、檢測補助之適用標準

 

 


肆、           申請應備資料

一、      申請應備資料共一式三份,請依表4順序排列後,由申請單位以書面方式寄至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

二、      寄件地址: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21樓。

三、      收件人: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收。

4、申請補助應備資料

項次 項目 文件說明
1   申請計畫書
  契約書
1.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申請計畫書。(附件1
2.    鐵道產品檢測補助契約書。(附件2
2 資格證明文件1.    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或學術機構之設立證明文件。
3.    興建營運機構:免附相關資料,以鐵路法或大眾捷運法所認定之興建營運機構為準。
3 專業審查文件1.    鐵道產品在臺附加價值率自評表(附件3,但屬表2之補助對象類別2者除外)。
2.    鐵道產品檢測報告(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適用回溯日起已完成檢測之案件)。
3.    鐵道產品檢測報價單及繳費單據(正本或與正本同效之副本)。
4.    屬鐵道產品取得國外廠商採購或取得國外專案計畫/工程採用者,須檢附國外採購或採用產品之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適用表2補助對象類別1)
5.    屬依據鐵路法或大眾捷運法有關鐵路指定產品之檢測項目規定,將國內外生產製造之鐵道指定產品,提送經交通部鐵道局認可之檢測機構執行檢測者,須檢附相關採購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適用表2補助對象類別2)
6.    屬鐵道產品取得國內興建營運機構採購,或使用於國內鐵道專案計畫者,須檢附採購產品之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適用表2補助對象類別3、類別4)
4 其他相關文件1.     委託匯款同意書。(附件4
2.     補助證明。(附件5
3.     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伍、           申請方式及諮詢服務

一、      公告受理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51130日止,請於截止日前以書面  方式辦理,申請時間以郵戳或快遞託運單寄件時間為憑。

二、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地址:22023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21樓;諮詢專線:(022965-1435或(07615-2555

三、      本局與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均未推薦或委託其他機構、企管顧問公司以收費方式進行輔導,且無辦理對外教育訓練課程,相關業務亦未委託任何單位利用電話、網路進行行銷,或要求提供個資,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諮詢專線。

 

 


 

陸、           申請作業流程

一、      申請單位備齊「申請應備資料」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檢測補助(1),申請時間以郵戳或快遞託運單寄件時間為憑。

(一)    申請單位若已取得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之檢測報告(適用回溯日起已完成檢測之案件),可填列申請計畫書並附上應備文件逕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檢測補助。

(二)    尚未送測之申請單位,得於向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申請檢測補助時,同時於申請表上勾選欲送測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由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協助轉送鐵道產品至該指定之檢測機構(實驗室)(惟運送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或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通知申請單位逕行運送至該指定之檢測機構(實驗室)

(三)    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原則以每月召開一次檢測補助申請審查作業,先進行「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及「申請應備資料」等各項所附文件初審是否符合規定;若審查未符合規定,得通知廠商於十四日曆天內補件,補件次數以三次為限。

(四)    申請單位逾期未補件或申請資格經審查不符合者,不予受理。

二、      申請單位若於申請表上勾選由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協助送測者,由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依申請勾選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派件;申請單位另依指定之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通知逕向該檢測機構(實驗室)繳交全額檢測費用,並由該檢測機構(實驗室)提供費用收據影本及檢測報告。

三、      計畫核定:

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將由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提供相關補助申請資料予交通部鐵道局進行補助核定;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單位應於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起20個工作天內完成簽約,嗣後再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補助款撥付作業。

四、      補助款撥款:

由交通部鐵道局依申請單位提供之帳戶資料撥付補助款。


 

 

備註:申請單位若屬表2之類別2者,得以申請該類別之補助。

1、鐵道產品檢測補助作業流程


柒、           申請補助應注意事項

一、      本檢測補助申請期間回溯自11511日起(日期認定以取得鐵道產品聯合檢測機構(實驗室)所核發之檢測報告日期為準)1151130日止。

二、      公告之補助期間屆滿前,若檢測補助經費即將用罄,本局得終止補助及提前截止受理申請補助,並以先申請、先補助為原則。

三、      本檢測補助訂有年度總補助預算上限(依據公告為主),以補助國內生產製造之鐵道產品為優先,單一申請案之年度總檢測補助金額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

四、      本檢測補助申請之鐵道產品同廠牌、同型號以及同檢測項目,倘因首測未成功且再設計或優化改良後之複測,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      申請單位經取得本檢測補助款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郵寄「鐵道產業研發檢測發展計畫-鐵道產品檢測補助證明」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窗口。

六、   申請單位於契約書聲明符合條件,倘經舉報或查證與事實不符者,本局得駁回申請或撤銷補助資格,追回補助款,且不得再申請本案補助。

七、   申請單位不得就其商業活動為任何形式之不當連結、不當宣傳,或使他人受誤導或混淆而認為申請單位之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等情節,足以表彰其經營係受本局推薦或肯定。

八、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配合並履行本計畫、本須知、其他相關法令或落實本計畫管考有關之作業規範,以及各項規定與約定事項。

九、   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向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聲明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該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且確保所填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無不實。如聲明不實經發現者,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十、   接受本計畫之檢測補助,負有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

十一、  申請單位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單位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  若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收到受補助申請單位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扣押債權之強制執行命令,即無異議同意本檢測補助申請案停止辦理審查、撥付補助款等相關作業,並得逕行書面通知終止補助。

十三、  本局得視預算狀況停止辦理本計畫之各項補助。

十四、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解釋為準;倘有異動,本局得公告修正之。


 

捌、           保密原則與聲明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二、      本局(或受本局所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不會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 如對本計畫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鐵道產品檢測驗證專案辦公室。


 

玖、           附件

一、      附件1、鐵道產品檢測補助 申請計畫書

二、      附件2、鐵道產品檢測補助 契約書

三、      附件3、鐵道產品檢測補助 鐵道產品在臺附加價值率自評表

四、      附件4、鐵道產品檢測補助 委託匯款同意書

五、      附件5、鐵道產品檢測補助 補助證明

六、      附件6、鐵道產品檢測補助 公司/機構戶名存摺封面影本

Top